【原文】法家者流,蓋出于理官[1],信賞必罰,以輔禮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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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易》曰“先王以明罰飭(敕)法”[2],此其所長也。及刻者為之,則無教化,去仁愛,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,至于殘害至親,傷恩薄厚[3]?!咀⑨尅縖1] 理官:治獄之官。[2]《易》曰等句:引文見《易·噬嗑·象辭》。[3] 薄厚:對所厚者刻薄之意。 ......(本文共 283 字 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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