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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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

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,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......(本文共 104 字 , 1 張圖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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